《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却不愿休假的情况,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
王律师分析,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基于主动管理权,公司可以直接安排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的日期休带薪年休假,应当视为放弃休假,公司无需补偿,需留下已安排休假但职工拒绝的证据。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应当安排而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补偿。本案中,信息技术公司无需支付该名不休假员工未休年休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