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在“三期”内,是给予了特殊保护的,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项中便有明确规定——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近年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综上,小赵完全可以依法维权,若与单位有明确劳动合同,单位应按劳动合同办,不得对“三期”妇女有歧视。
怀孕生子本该是件高兴的事,但小赵却因为与公司协调不当而闹得郁郁寡欢。因为生育问题而带来的歧视、纠纷,职场上从来也不少见,像最近网络热议的“试用期怀孕遭辞退并赔偿200元”的事件,都暴露出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职场女性唯有知法懂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以此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