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2016年12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就于2017年1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入院治疗。出院后,张某一直未上班,也未向销售公司提供病休诊断请假,销售公司也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焦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分析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未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
本案中,销售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情况为张某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此后住院治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处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正常用工状态。
张某出院后一直未上班,未向销售公司提供病休诊断请假,因此销售公司无法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上述客观情况导致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销售公司恶意所致。因此,销售公司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