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体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新增的4项支取条件为:
1、遭遇重大疾病、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3、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