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很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者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争议,用工双方往往已经关系破裂,所以在金额计算上锱铢必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就引出了一个“一个月工资”的概念。如何计算这一个月工资?同条第三款明确:“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条款,提出了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原则。
不过,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这一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仍然遇见很多问题。比如有些劳动者是计件工资,不是按月计算的工资,这个时候该怎么算?有些劳动者的工资组成极其复杂,有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还有各类津贴补贴等。一时间争论纷纷。
于是,国务院在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得工资”是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依据,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属于应得工资的范围。
坊间对于加班费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范围,一直有很多争论。有些省市确实也通过内部发文的方式确认了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因而不计算入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约定为“非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从而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这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