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
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用人单位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