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便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法院要求WL公司支付范某2008年2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
我们具体看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可以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年限不同二不一,几天到六个月不等。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计算,用人单位每月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应当签订合同之日起,便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同理,有以下情况之一: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至合同应当签订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上述所论。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善用工制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蓄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