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
老板的算法确实是属于变相克扣你们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的,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老板还应支付应付工资额25%的赔偿费用。
1、不签定劳动合同,不给交保险,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这个工资支付与计算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
其一、《劳动法》明文规定,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付;
其二、工作时间法定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其余工作时间为加班(150%工资);休息日加班(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00%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92天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可得出。这里需要提及一点,即标准月工作日又称制度工时天数,在计算工作日及日工资时,运用这一概念更多一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应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即标准日工资=月工资额÷20.92天。计算员工月薪、年薪时均应运用此标准日工资。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简便,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这一方法时,依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将20.92天进为21天,严格地说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用人单位是按当月工作日计算: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这种日工资只用于计算当月工资额。
例如:2002年9月份的实际工作日为23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就会低于标准日工资额;而10月份的实际工作天数为18天,带薪假日3天,合计为21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则与标准日工资额相当。如果采用这种随机日工资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高于标准日工资的,则合法;低于标准日工资的,则不合法。而且采用这种方法首先须查明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带薪日的天数,比较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日工资额时,还是依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