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第一、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第二、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2007年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这位员工2007年的年假在原公司休2007年5月14日之前的,在新公司休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2008年的年假休5天,都是在新公司休。
2007年在新公司所休年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如下:
1、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7年在新公司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