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应聘到某纺织公司做包装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12日,纺织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有事外出,没有签订。
3月19日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
3月25日,纺织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这一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纺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焦点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26日起便建立,纺织公司应当在2019年3月26日前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李某本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固定证据。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