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衡阳人才网 !人气最火爆的衡阳人才网站,求职招聘热线 0734-8213466

衡阳人才网

衡阳人才网
衡阳站
人气火爆的衡阳人才网站
官网电话:0734-8213466
 热门搜索: 文员  司机  会计  跟单  普工  销售  外贸  助理 
您当前的位置:衡阳人才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试用期满后 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试用期满后 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职工陈某试用期满后,单位又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引起陈某不满,并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近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

    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

    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陈某的试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而该公司于2016年4月2日以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时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范围,因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确认该公司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微信公众号
打开微信 "扫一扫"
每天多点职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