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立的,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法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合同7日前,将合同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但在现实执行中,劳动合同法却因部分用人单位方便自己而受阻。现实中,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一己之私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部办公厅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