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法定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依《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相,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常见的情形有,劳动者伪造学历、工作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以骗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隐瞒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或者夸大工资标准等。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者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威胁年终工资不发等要求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者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乘劳动者生活处于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过低,与其实际劳动价值不相符,使劳动者不得已而接受明火执仗公平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