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在不少企业中很是常见,其实作为HR来讲,也是很为难,特别是一些小企业的HR。明知道这样的规定是不合规的,但是奈何企业领导要这样要求,没办法还是要硬着头皮招人。
这样的做法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也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比如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发生了工伤,没有缴纳社保的话,那么巨大的费用就需要企业来负担,同时员工的权益也受损,这是非常不划算的。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这合法吗?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不仅如此,企业还容易就这个问题,被员工索要经济赔偿。下面就有这样一个劳动法案例,可以给HR做警示。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辞职后又要经济补偿,法院判决:不行!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
不合理!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HR需要明确的是,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不合规的。当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说到时候员工申请仲裁,拿出这些证据的时候,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这一点HR一定要注意。不要为了省这点钱,冒更大的风险。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是否可取?
对于这一点,可以明确来说,是不可取的!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会这样处理,一方面是因为员工法律意识薄弱,并且没有深刻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也是为了省事儿,人员流动的时候也不用经常去增减员。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样的行为本事就是不允许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