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在一家超市上班,这家超市店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未为员工提供伙食,只是规定了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一天,邓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驾驶着电动车到超市上班。途中,驾车的邓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超市不服上诉,提起上诉。
分析
超市认为
邓某发生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邓某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其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此外,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邓某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邓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超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