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确定一个前提,这里讨论的是劳动关系下的“辞职”。劳动关系下的“辞职”准确地说,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员工如果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批准离职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1)应当注意您的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您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温馨提醒:个别地区仍支持“脱密期”的规定,如果您正好处于该地区,且公司与您约定了超过30天以上的脱密期,需注意风险。
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种辞职,叫“被迫辞职”,意思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员工主动辞职走人。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辞职还可获补偿,这就是“被迫辞职”:
①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⑤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⑥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⑦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还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①以上述理由辞职,公司一般是不会签收通知书的,建议ems快递解除合同通知;
②通知书需写明确的离职理由,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社保等;
③无需提前30日通知,快递通知书后即可离职;
④切记,一定要注意当地司法实践对被迫辞职理由的适用条件,因为地方法院可能会对被迫辞职的理由进行限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