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存在3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将在政府资金支持、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实施细则明确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3种情形,用人单位只要存在其中一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就将被列入“黑名单”。这3种情形分别是: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的,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