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法规专家你好,我是名在校学生,即将毕业,在外找了一份销售的兼职。老板起初说要试用3个月,每个月有固定的工资,如今公司运营不利要裁员,老板要我走人,可我还有几天就试用期就到了,请问公司应该赔偿我吗?有无代通金一说呢?谢谢
答:学生兼职是如今非常普遍的现象,通过兼职学生可以接触社会,了解工作业务,尤其是对于学生懂得办公室的人情世故是非常有益的,一些人也就把学生兼职称为“就业预备班”。
但是学生兼职存在一个非常大的法律缺憾:无法适用劳动法。一些人可能不明白:同样是工作,为什么学生就不算劳动了呢?其实这是由于我国历史遗留劳动用工体制造成的。
过去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国有经济为主体,员工没有什么招聘应聘,分配到哪里就在哪里工作。这种体制催生了“干部”和“工人”的区分,同时与个人档案制度相配合,决定了“一仆不能有二主”的用工结构。这个主不仅包括两家用人单位,还包括学校这样的教育机构。全日制学生应该把档案转到学校,这样档案在学校的学生就无法办理用工必须的一些手续,继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全日制学生在外兼职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
不是劳动关系,就无法适用劳动法。只要还属于在校学生,经济赔偿、代通金这些劳动法术语就无法使用在学生身上。发生争议还是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而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区分方法实际不科学,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如随意解除、工资过低。因此,尽快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将学生在外兼职的问题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中去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