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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如厕” 这种规章无效

    近日,读者邱招娣反映说,为防止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其所在公司推出了“限时如厕”的规章制度:员工上、下午上班期间上厕所,各不得超过2次,每次必须在5分钟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扣工资50元/次。

    三天前,邱招娣因闹肚子多次如厕并数次超过5分钟返岗。对此,车间主任不分青红皂白地表示,必须严格按规定扣工资。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限时如厕”规章制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公司规定的“限时如厕”恰恰违法,因为上厕所是每一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劳动者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限时如厕”,无疑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即使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也应采取其它合理的方法,至少应当切合实际区别对待,而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实行“一刀切”。

    另一方面,公司之举构成克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与之对应,虽然员工上厕所可能对工作有所耽误,但公司不能据此否认员工已经“提供正常劳动”,也不能成为公司扣发工资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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