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医保,看病肩负大大减轻;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
企业一旦停止缴纳社保费或淘汰缴纳,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就会受到影响。
在实际事情历程中,一些劳动者会遇到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现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遇到这五种“坑”,劳动者可以义正辞严地说“不”!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不正当!
单元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正当吗?固然是不正当!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划定:用人单元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管理社会保险挂号。未管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小我私家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元和小我私家按相关比例配合缴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让员工答应弃缴社保,违法!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条约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答应,答应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人为的组成部门,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条约法》的相关划定: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到场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到场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元的法界说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换或者放弃。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元不缴社保,不行以!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更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实时从原来的单元调来,这时有些单元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元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划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划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划定:用人单元应当自行申报、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行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元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不签条约就不用缴社保,这样办!
一些用人单元以没有签订劳动条约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元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划定:
用人单元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人为支付凭证或记载(职工人为发放混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用人单元向劳动者发放的“事情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元招工招聘“挂号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4)考勤记载;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行取!
一些单元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可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津贴费,用现金取代社保缴纳。这样不行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划定:
“缴费单元和缴费小我私家应当以钱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小我私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元从其本人人为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举行约定,由用人单元支付现金,员工小我私家自行管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