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温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某直播平台的运营专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温某的月工资为1万2000元。2018年1月初,温某从网络技术公司离职。
2018年2月,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在职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申报私自批准亲属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上设立并运营公会,违规在公司后台系统上进行操作,擅自删除了60多名平台潜力主播,并让这些主播转移到其亲属运营的公会名下,为这个公会牟利。
温某的这个操作导致公司要额外支出被转移主播的底薪和多支出30%的分成比例,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调查中,温某承认其亲属利用公司直播平台获利40多万元,并和自己进行利益分成。2018年3月,这家公司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26多万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温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综合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限、工作期间获取的劳动报酬、在调查中的主动承认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温某向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虽然温某已经离职,但他在职期间,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在网络公司能证明存在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温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