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村村民姚某到工厂上班,在工厂院内停车时,不慎掉入泄水井内。经诊断,右足掌骨、趾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姚某直接向厂方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但厂方只愿意支付姚某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于是,姚某来到流村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姚某虽未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但是在准备工作期间且在用人单位内部,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经调解,厂方同意除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并赔偿姚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