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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产假怎么规定的

    一、各省产假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北京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假为3天,产假为148天,陪产假为2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广东省:

    1、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2、剖腹产: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208天。

    注意:

    1、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婚假为15天,产假为158到180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本地为10天,异地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山东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为3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30天。

    河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辽宁省:婚假为1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吉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黑龙江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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