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现实中,明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这是为什么?
超过诉讼时效:过期作废
案例
林女士是2017年7月1日入职到一家公司的,公司承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但直到2018年8月,公司才在林女士要求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林女士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却遭到拒绝。令林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也驳回了其请求。
说法
林女士的请求已经“过期作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与之对应,林女士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1年时效应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正因为其没有在期间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自然便已经失权。
倒签劳动合同:举证不能
案例
2020年1月3日,王女士起诉称,其在入职公司5个月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时间写成了入职时间,现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一口否认将签约时间提前的事实。
鉴于王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
王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涉及倒签劳动合同问题,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供一段时间劳动后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将时间提前到已经过去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王女士必须就其主张的倒签承担举证责任,其无法举证,也就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存在相应文件:可以替代
案例
2019年6月,某公司在高女士的入职登记表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但彼此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5日,高女士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
说法
公司有权说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