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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

    2018年10月26日,邹师傅在一家酒店做厨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薪5000元,转正后月薪7000元。2018年12月21日,因家中有急事,邹师傅向酒店请假回去,没得到同意,便递交了辞职申请,理由是酒店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到了次月20日酒店工资发放日,其余人都按时拿到工资,酒店就是不给邹师傅发工资,理由是按照酒店规定“辞职未提前申请且得到批准的员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为此,邹师傅来咨询,酒店这么做合法吗?

    1、按规定邹师傅试用期辞职,须提前三日通知酒店,但酒店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用工在先,邹师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酒店批准,做法没错。

    因此,酒店理应支付其离职前的工资。另外,邹师傅还可以向酒店主张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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