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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什么法定事由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过渡时期,对解除劳动关系也不会要求的太严格。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什么法定事由,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2012年7月,刘某应聘到某淀粉厂做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刘某工作到第2个月的时候,该厂负责人告知刘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刘某的职位另有合适人选。为此,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厂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厂则认为因双方尚处于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之外,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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