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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案情概要】

    2013年7月25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命陈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陈某的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并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当月工资。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陈某被扣发绩效工资4800×5=24000元,11月份未发工资20454.50元。2013年9-10月陈某被罚工资20000元。

    2013年11月25日,陈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2013年12月8日,公司同意陈某辞职。后陈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陈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裁审结果】

    陈某作为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已。即陈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故陈某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未提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蓝白分析】

    同样的事件如发生在上海,根据上海有关规定可能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有关规定提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还有规定明确: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综上,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处理审视实际合同签订情况外,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来确定各方责任再行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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