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文件第一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