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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每个月的工资,但是在缴纳工资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领取工资是否要缴纳税款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如果您退休后被企业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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