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工资大局已定,许多有效益的企业已经开始酝酿工资调整事宜。但是,许多国有企业在每一次考虑增加工资的时候,都会遇到“计税工资”的困扰。这次也不例外,企业一方面要算计拿出多少钱用于增加职工工资;另一方面还必须算计增加了工资后,要同时拿出多少钱来用于多交企业的所得税。
所谓“计税工资”,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划定一个地区统一执行的人均工资标准,当企业一年中所支付的工资按职工平均计算超过了这一标准的时候,有关部门要将所超过的工资部分视同利润,对企业的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让企业相应多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引举意图,一是为了引导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已经实行的别轻易退出;二是为了约束和限制非挂钩企业的工资增长。企业可以自己决定增资,增加的工资也可以进成本,但是必须同时多交税;三是这种用税收调整企业工资水平的办法比个人所得税省事,事例对企业征收的方式比较稳妥,征税有保障,而且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又多了一道控制工资的屏障,对“工资侵蚀利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好处。
我们应该相信,有关部门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主观愿望不错。“计税工资”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健全的时候,确实可以从外部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弥补约束力的欠缺,抑制企业工资的增长。除此之外,由于“计税工资”对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的工资增长有更强的税收限制,所以对控制企业之间工资差距也能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计税工资”本身和现行办法存在很多缺陷,不仅部门之间有争议,而且受到很多专家学者批评,企业方面尤其难以接受。
“计税工资”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在其他国家尚无使用的先例,其原因在于这种通过直接向企业征税限制企业工资增长的方式不合理。如果企业自身的工资约束机制有问题,*好的或*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在企业内部找原因,通过相关的改革措施进行纠正,强化其自我约束能力,这是治本的办法,这是依赖征税所不能解决的。实际上,如果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很差,“计税工资”的作用仍然难以发挥出来,甚至会适得其反。比如:我们有的企业为了对付“计税工资”,把工资水平增上去之后,通过做假帐,通过隐瞒利润,让利润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至把盈利做成了亏损,几乎让你一分钱都征不到。这样,企业的行为反而变得更加扭曲,更加可怕。我们早已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还有很多缺陷,征税效果还不理想,但象其他国家一样,我们毕竟要依靠它来行使调节社会各类成员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职能。
现在我们同时采用个人所得税和“计税工资”办法,不但对工资收入有双重征税之嫌,而且更重要的是会使挣工资的企业职工处在相对不利的地位,使工资这种劳动收入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减少,地位下降。在个人所得税主要靠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对其他收入的税收征管尚不理想的状况下,企业一些职工的工资收入再受到“计税工资”的限制,甚至还要交税,于情于理,怎么也难说得过去。面对这种颇为令人尴尬的状况,如果有人总是一味强调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差,仍死抱着“计税工资”不放,那么他会不会想到,企业分配行为可能更加扭曲,有可能把本应在工资内分配的转移到工资外去呢?这对企业逐步形成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有好处,还是有坏处呢?实际上,早就有不少企业一直在这么做了。
“计税工资”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不合理问题。许多地区的“计税工资”标准一直很低,大大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达到的水平。有一个地区,职工的全年人均工资已经达到12000元以上,可批准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只有7000多元,相比之下,两者况差了4000多元,也就是说,这4000多元都要视为利润,都要作为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基数“计税工资”标准定的如此之低,不但严重脱离实际,而且是把越来越多的企业卷了进来,把越来越多的职工工资额摊了进来,作为征税的对象。
如果说,“计税工资”本应调节的是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现在却把不该调节的企业和不该调节的职工工资收入也放到里面进行限制。显然,其调节目标已经出现偏差,只能使企业对此更加反感。特别是那些人员精干和人员素质较高因而整体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由于不能在全部职工中分摊较高的工资,那么只有比别人多交税了。由于改革形势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已经建立或将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加上各方面改革措施逐步到位,以及买方市场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使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的自我约束能力大大增强,外部制约因素更多更大。同时,我们现行的主要依靠行政控制的工效挂钩办法原来就是决定企业工资的一种过渡措施,除了一部分企业仍然适用之外,有大批企业已经或将要放弃现有方式,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其他工资决定措施。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再用“计税工资”办法,非把企业往现行工产儿挂钩的路上引,这样反倒使企业不知所措,或者放弃自己的理性选择。目前,我们倒是应该反思一下,让“计税工资”继续实行下去到底还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