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可以说是一回事,但也有一定区别。
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则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产假工资,但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