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夏已过,五月的风也开始渐渐有了一股热气,在这样逐渐炎热的当口,在一家机电厂工作的李先生,近日却遭遇了一件烦心事——
李先生在18年10月入职了某机电厂,其间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就在上个月,该机电厂以李先生上班时间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口头开除了李先生,并要求李先生当天下午即收拾走人。
李先生听闻立即要求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违反了哪些规定,但公司却拒绝提交该证明。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公司说自己违反了公司规定,然而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虽然知道自己占理,但是却有点束手无策。
对此,无论您是否和李先生有过相似的遭遇,或者是防范于未然,这里都建议您仔细看完接下来我们的支招哦!
首先,我们支持李先生将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机电厂支付李先生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可能在过程中,该公司会以李先生违反公司规定、且公司开除员工是公司的自由为由,但是,由于该公司无法出具李先生关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证据,所以李先生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之间,就辞退等事情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须负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即贵司要开除人可以,但要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在告知程序上看,该机电厂在告知李先生被辞退一事时,仅仅是由“口头”宣布辞退的,并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告知李先生这一事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这一说法。
严格来说,这一口头辞退消息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综上,李先生此次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将以胜诉——获得对方赔偿金告终。
那么,看完这一事例的你,有没有什么心得体会呢?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即使是别人的“堑”,但只要有所收获,就都是不错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