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陈某在某服装厂从事缝纫工工作,服装厂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妻子王某为无业人员,个人亦未参保。2017年6月,王某顺产诞下一子,生育费用由其自理。后陈某获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向服装厂提出报销相关生育费用,服装厂以王某非本单位员工为由予以拒绝。陈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厂报销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装厂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故仲裁委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裁决服装厂支付陈某一次性生育补贴。
评析:
生育保险并非女职工专享的福利待遇,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的未就业未参保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这项制度既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及家庭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