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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里可以写离职原因的

  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实务中离职证明书也是劳动者求职的凭证。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但并没有规定证明书上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包括在内,但也没有禁止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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