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某民营企业员工周某于今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接到在老家的妻子打来的电话,说老父亲突发急病,让他赶快回家。于是他马上开车往回赶,在路上给主管领导打了电话,口头请假7天。谁知当周某父亲病情稳定后,他返岗上班时却被告知自己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要按照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想知道,该怎么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员工虽然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电话请假的方式,获得了领导的批准,并不构成旷工,但是对于请假这一事实的举证,应当由员工本人提出证据。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本案为鉴,建议员工在请假时,首先要了解所在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对于不同假期、请假天数、管理层级等相应程序要比较熟悉。其次要有留证意识,如果员工本人不能亲自请假,可以委托其他同事代为请假,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请假。最后员工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邮寄请假单,并留存快递回执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