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不批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任意辞职权,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本案,用人单位竟然决定不批准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不可思议。
2、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未完成相关任务或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该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事由拒绝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3、关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根据本案法院观点,一旦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法院可以参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