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条件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这是涉嫌歧视女性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两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是否合法?
这是违法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取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产检应该扣工资吗?
不应该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女职工也应当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请假手续。
5、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怀孕女职工可休98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怀孕或哺乳期可以安排加班吗?
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可以安排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不可以安排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根据情况而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8、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女职工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女职工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求助于外界,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