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
法定工时以外的工作均为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加班与“在哪里加班”无关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加班,劳动者能说“不”吗?
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相关规定表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符合该情况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如果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违法用工情况发生,劳动者可以据此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决定的,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看一下你是加班还是“被加班”,不要让自己的加班成为“义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