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三个关于法规的知识需要普及——
(一)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拥有相当的主动权的。
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将这一法规对应到小桃的事件里,小桃就拥有了主动辞职的权利。
在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于是乎,试用期就成了劳动者与用人方互相考量的一个平台。
试用期不仅仅是用人方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用人标准,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方是否符合自己长期发展与职业规划的一个过程阶段。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完全有权力主动解除与用人方的劳动关系。
(二)其次,让小桃困顿的关于试用期培训辞职时是否要赔偿的事情。
关于小桃感到迟疑的关于“培训费赔偿”一说,可以说是杞人忧天。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技术培训,但只要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便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三)关于试用期合同违约的事宜。
关于这点,其实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很清楚。
1、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无权对劳动者以合同、协议等其他任何形式加以限制。
2、试用期合同并不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任意条款,且并不具有法律效应。而试用期,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因此,综上可知,小桃完全可以自主解除与原公司的试用期劳动关系,且不用赔付违约金或技术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