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7年6月进入某超市工作,工作岗位为超市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该超市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1月,张某以超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补偿。
该超市指出,曾向张某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本人向超市提交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书。
超市认为是张某本人的责任,不同意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 答: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张某提交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证书,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