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这一法规在一些用人单位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受访者表示,越规范的单位和企业越容易落实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这些单位不仅能够按照法规落实产假,有的还发放相应补助。但不少单位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多位国企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占据总工资的七成以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基本不发放,而基本工资主要用于各种保险等费用的扣除。
在部分单位,保“饭碗”和保“生娃”仿佛成了只能选其一的选择题。某教培机构员工告诉记者,自己的工作不属于“体制内”,怀孕后不仅没有工资,而且“位置”也难保,她努力很久才做到了学科教学组组长,但因为怀孕,很快有新人顶替了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