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并非刑事处罚。
也就是老郑被行政拘留5日,并非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能因此开除。
但是,老郑的公司,在规章制度里有这样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打架斗殴等被行政拘留的。”并且该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已向单位职工公示,老郑在入职的时候也签字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