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解,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基本工资的。其实不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所以,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上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后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是合法的。
同样,假设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违法。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要看到手工资是多少。基本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当然的联系。
你们公司将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划到基本工资中。这是否合法呢?阿克注意到,你们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绩效工资,而是按照惯例在执行绩效工资的计算。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属于内部制度。如果要对此进行调整,理论上要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单位不能单方面作出调整。所以,你能够证明你们之前的绩效工资惯例的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的方式,阻止单位对于绩效工资的制度变更,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