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四、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五、“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雇?
答: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雇违法。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答: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
另外,有些地区地方指导意见明确可以被解雇,比如深圳《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