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许某今年初从单位退休,最近,他萌发想要再找个工作的念头,于是去一家用人单位应聘,双方都很满意。许某为保障自身劳动权益,向招聘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对方的拒绝。许某又去了几家单位,双方也都很满意,但是就是不和许某签订劳动合同。许某对此很不理解,招聘单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疑: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许某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