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之所以提出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3%以上,就是要使最低工资提高速度适当快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就“十一五”时期看,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了12.9%(其中含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十二五”期间如没有大的国际经济危机冲击,这一预期性指标是完全能实现的。
第二个指标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在“十二五”期末,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既有这个需要,也具有可行性。
对用人单位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要有一个合理增长。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主要通过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尤其要把中低端岗位劳动者工资增长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使之有能力给员工合理增加工资。对国有企业,则需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来区别安排工资增长。从整个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看,就是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其中,重点是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
需要强调的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决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要求企业涨工资,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来贯彻。
我国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就是要慢涨或少涨,个别垄断行业可暂时不涨。从2009年开始,国资委对央企薪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央企工资实施“双控制”:工资总量控制和人均工资控制。据我所知,还在继续落实之中。
按照《劳动合同法》,各类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重点要做的领域在非公企业。在国有单位,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某些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工资结构,提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而一些垄断行业企业,更多需要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而不是要求他们去涨已经很高的工资。今后应进一步做好有关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