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6月,南某大学毕业后,到某保险公司上班,做理赔工作。试用期过后,公司为南某缴纳五险一金,并将工资定为每月7000元,每月月初公司会将工资转到南某的工资卡上,南某完税后工资一直是4886元,但是10月1日收到公司打给他9月份工资仅有4386元,比往常少了500元,南某很纳闷,自己一直工作认真,还经常受到老板表扬,工资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减少,并且南某也想知道自己每个月个税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数额是多少,便找到财务索要9月份的工资明细,但是遭到财务拒绝,并且告诉南某工资没有错误就是4386元,是因为南某遭到客户投诉,公司对其进行的处罚。南某很是气愤,想知道公司拒绝告知自己工资的构成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知悉具体工资明细的权利,规定要求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这是公司的义务。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在本案中,公司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其有义务向纳税人南某提供其缴税信息,因此公司拒绝告知南某工资的构成、扣缴信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南某可以要求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明细以明确自己工资的收入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