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小李就职于广州某危险品运输公司。10月的某天晚上,同事A某突然请假,由于担心影响第二天的运输任务,领导便打电话给小李,让他接手A某的工作,顶替A某的空缺。小李一脸懵:“我有自己的工作安排,工作量突然增加,我搞不定啊!”于是,小李便以自己第二天已有工作安排为由回绝了。第二天,小李仍从事自己原本的工作,A某也赶回岗位上班,完成了当日的运输任务。
几天后,公司发布处理公告,以小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影响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勤勤恳恳为公司付出了5年,就因为拒绝了领导的无理要求,就要被炒,况且也没有影响到当日的运输工作,更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合理吗?真要辞退,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
为此,小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本案中,该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引用的就是该条中的相应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但适用这一法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
其次,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的认定,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程度为准。例如,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
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小李在有正常任务的情形下,无法同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因此不属于不服从管理,不能视为违反规章制度。此外,当日小李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A某也正常到岗上班,运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业务受到极大影响。
故法院认定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