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变数提出辞职,但是用人方却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拒绝辞职的请求,劳动者的劳动期限未到期想要离职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所以,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企业,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方可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小编认为,只要我们依法行事,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