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动员工岗位,调整薪金应出具书面文书。员工对此如有异议,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公司方认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调整史某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薪金报酬,是正常的企业行为,且史某对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史某被降职降薪的事项已逾申诉时效,史某要求公司补足其降职降薪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史某的该项申诉请求。